國外營利事業與我國境內客戶簽訂契約,派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收取報酬金者,除國外營利事業僅提供監工、試車或其他技術合作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准予免辦營業登記外,應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或連絡處為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75/02/17台稅二發第7521389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00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3&pageSize=10&xiList=92001,92002,92003,92007,92008,92009,92010,92011,92012,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