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勞動法對勞工保護,是依僱佣關係、及組織從屬性來認定,進而決定能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一部勞基法無法通百業,面臨勞動樣態多樣性,建議比照《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模式,主管機關依各業需要,組合不同勞工權益模組。
在目前勞動法架構下,若認定僱佣關係,就適用勞基法,享有工時保障、勞退提繳等社會福利、職業災害保險等;若認定為承攬關係,就不適用勞基法,保障就全無。然而,各業形態不同,其從業人員也會因外在條件變化,對於自己是屬僱佣或承攬也會有不同看法。
舉例來說,近年外送員接連出車禍,為保障外送員,勞動部傾向認定為僱佣關係;然而,新冠疫情爆發後,外送員收入轉佳,外送員希望被認定為承攬關係,簡言之,因時空變動,勞動者需求會改變,在法律主張也會有不同變動。
此外,正因為僱佣關係是適用勞基法關鍵,很多雇主就想盡辦法,讓它不是僱佣關係,改用承攬,或用加盟合約,或用合夥方式來跟勞工簽,這其實就是脫法行為,讓勞工完全無保障。
曾有這樣個案發生。某老闆要開一家演藝經紀公司,聘僱行政、會計、美編,但對他們說,領固定薪水太可憐了,因此每個人給50萬股金,員工不用出錢,自然成為公司股東,入股合約中有一條:公司有賺錢,按比例分紅。然一年後,公司沒賺錢。
於是員工請老闆把帳冊拿出來看,結果全都是虧損,這顯然是剝削狀態,員工長達一年沒有拿到薪水,也沒有分紅,雇主用入股合約來規避勞基法。當員工要終止契約,雇主卻主張須繳回入股50萬元,當違約金,要員工賠50萬元。這顯然是雇主脫法行為,但法院普遍心態是很保守,很容易按契約的文字、契約形式去處理,根本不會去考慮是否應適用勞基法,很不利員工。
在網路科技時代,組織從屬性、雇主指揮監督權更易直接行使,員工若不遵守,系統就無法使用,雇主透過科技系統去強化從屬關係,卻不必承擔勞基法相關責任,若員工主張適用勞基法,又會遭到雇主以高額違約金來恐嚇,未來這種情況一定會一再發生。
一直以來,台灣勞資爭議在法律訴訟上都在打「從屬性」,而非勞工實際需求。一貫的思維都是:有從屬性、有僱佣關係,就有勞基法,有勞保、勞退提繳等。因為「從屬性」,所有老闆都想辦法讓它沒有從屬性,讓它沒有勞動法令適用。
回到現實面,勞動契約類型很多,各行業勞雇關係很複雜,是否有必要追求全有、全無的勞動法適用原則?在實務上,更多外送員很需要職災保險,但不需要勞退提繳、工時管制,以符該產業或勞動樣態。
因此,若能將現行勞基法全部打破,大致可拆分成25塊拼圖或積木,然後再根據各業勞動型態及勞動關係之需求,用不同積木或拼圖來組合勞工權益保障,對很多勞工來說,其勞工權益保障也不再只能全無或全有兩種選擇。
這種組合式權益在現行法律架構下是可行的,有先例可循。例如消保法第17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因此建議勞基法可比照放入消保法第17條模式,以解決一部分勞基法無法通百業的窘境,並滿足當前零工經濟下,很多勞工實際需求。(本文由尚詰法律事務所律師吳俊達口述,記者江睿智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