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房地價額占出售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先購後售的情形也適用。
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該分局說明,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目的係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減輕換屋租稅負擔,但為避免投機,適用重購自住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但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該分局舉例,張君於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 年6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A房地,並已繳納房地合一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張君符合2年內重購及自住規定,經核准退稅20萬元。嗣經稽查時發現,張君雖於110年4月1日將戶籍遷入B屋,惟於110年12月15日將戶籍遷出B屋,亦未實際居住於B屋,且無前述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免予追繳之情形,經認定張君在重購B屋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遂向張君追繳原退還稅額20萬元。
該分局提醒,民眾已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者,在重購後5年內,勿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他人,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綜所稅課 林君潔
電話:(05)5345573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