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隔離七大稅目可延繳

新聞媒體 2021-05-07
受隔離者展延繳稅期限一覽
受隔離者展延繳稅期限一覽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升溫,財政部預計7日將發布函釋,只要民眾今年5月至7月因疫情受隔離,七大稅目包括營業稅、綜所稅、營所稅、房屋稅等可直接適用延長繳稅期限,避免民眾因疫情隔離延後申報導致無辜受罰。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指出,若符合隔離要件,受疫情隔離者可延後繳納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房屋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稅等七項稅目,適用對象為稅務申報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會計主管。

依照函釋,因新冠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無法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報繳稅負,只要在展延期限內提供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證明,即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

單數月報繳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稅等申報繳稅期間原為今年5月17日、6月15日及7月15日,可分別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今年第一季查定營業稅繳稅期限為5月10日,受隔離者可展延至5月31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0日、6月10日及7月12日者,受隔離者也能展延至今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此外,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間為今年5月31日,受隔離者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至今年6月30日。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繳稅期限原為今年5月10日、6月10日及7月12日,受隔離者繳稅期限展延至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樓美鐘也表示,目前財政部定調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仍維持一個月,不再延長,只有受到隔離者才能展延報繳期限,若下半年疫情持續升溫,財政部也會另行公告延長如地價稅、營業用牌照稅等繳稅期限。她也強調,若民眾受疫情影響、導致繳稅有困難,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仍適用稅務紓困的延分期繳稅機制,最多延長一年、分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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