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針對大額商品,可能會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保障買賣順利完成,台北國稅局指出,像這類交貨前已先收取的貨款,必須依法先就收到的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等尾款也收到後,再補開尾款部分的發票。
官員表示,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必須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等規定來開立發票,所以如果在發貨前就收到貨款,應該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舉例來說,假設消費者在今年7月向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10萬元的原木櫥櫃組,提前並支付訂金3萬元,雙方約定在8月底交貨。官員指出,家具行總共有二次開立發票的義務,首先是在7月收到訂金時,就該先開出含稅總額3萬元的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等日後原木櫥櫃組送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含稅總額7萬元的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官員表示,很多營業人常常疏忽,以為收到訂金不用開發票,建議自行檢視最近的訂單情形,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