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中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而在大陸或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若欲申報扣抵營所稅,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列報時應留意四點,分別為確認所得歸屬年度、納稅憑證須經認證、扣抵上限以及採用的匯率。
官員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取得第三地區的投資收益時,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以自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
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列報時,首先應確認所得歸屬年度,官員指出,歸屬年度是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另外,檢附的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海基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官員指出,扣抵上限有規定,其扣抵數額的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在列報扣抵時也要留意採用的匯率,是以該地區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的金額。
官員補充,營利事業在列報時還須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的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