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法課稅。又次年1月底前,受託人應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依規定格式(如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收支計算表等)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得予延長至2月5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A受託人於110年度信託期間出租信託財產有租賃收入6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10萬元及扣繳稅款6萬元,則A受託人應於當年度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以租賃收入60萬元減成本或費用10萬元後,計算出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50萬元及扣繳稅額6萬元,再轉開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予指定受益人,並於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期間(法定申報截止日111年1月31日,因適逢春節及假日,故申報期限順延至2月7日)完成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都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未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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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陳怡禎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