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下稱納保)業務,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在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分別設置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6名,藉由納保官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提供納稅義務人妥適必要之協助。以111年為例,該局受理之納保案件較前一年度成長30.63%,同期復查案件受理件數則減少37.82%,顯示納保官維護賦稅人權,並適時解決紛爭已見成效。
該局舉一納保案例說明,甲君母親109年7月往生,甲君於同年月申報遺產稅,並經核定在案。嗣國稅局於110年陸續收到地政事務所通報甲君外公乙君遺有數筆土地,甲君及胞兄弟等3人未申報上開其母親應繼承土地之遺產稅,遭核定補稅並移送裁罰。經納保官深入瞭解本案違章情節後,爰主動以電子郵件與身居國外之甲君取得聯繫,輔導申請納保。經分析甲君及其兄弟辦理其母親遺產稅申報及取得核定通知書後,旋即出境,又陸續於111年間始入境。地政事務所於110年7月公文通知上開土地繼承登記結果時,以平信方式寄送甲君等3人之戶籍地,皆是3人出境未返抵國門之時,適逢全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嚴重影響民眾跨境移動,甲君等3人面臨各國邊境管制或強制檢疫等措施,難以期待渠等於調查基準日前,及時補申報其母親遺產稅。再者,本件乙君於39年間死亡,早期地政機關系統化時,統一編號欄位都是系統自動配賦流水號,所以没辦法以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所有權人名下有哪些不動產,甲君母親無法知悉其父遺有多少筆土地,才會歷經數十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嗣造成甲君等3人漏報前揭土地之結果。納保官審酌漏報情事,依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本件所漏報遺產,非其能力範圍得以完全知悉,且疫情因素影響如期申報,審酌其違章可責性低,出具建議書建請免予處罰,嗣提經該局違章裁罰會討論,同意免予處罰。
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為提供民眾便利、即時之納保資源及諮詢服務,更完善納稅者權利保護,該局已將納保官設置情形、納保申請方式及納保法規建置於該局官網首頁,民眾可至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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