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錢進海外不得逾淨值40%

新聞媒體 2020-12-16

主管機關為強化監理國內投信,新增與修訂相關法規明訂投信事業投資總額。新訂法規明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及大陸事業應符合之投資總額為不超過該投信事業淨值40%的限制,且後續欲申請增加投資金額需檢附文件,以強化投信所投資事業的後續管理。預計相關法規將在本月17日刊登公報後生效。

主管機關為加強投信公司對投資國內外、大陸地區事業管理,過去只有函令,這次新增法規規定。新修正的法規中明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及大陸事業應符合之投資總額為不超過該投信事業淨值之40%,及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對投資事業建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以及授權主管機關得明定投信事業投資國內外事業的範圍、投資比率、資格條件及相關程序。

同時也加強投信事業所投資事業的後續管理,增修條文內容包括未來投信想要再增加投資金額都需事先申請,且若變更投資內容,也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的投資事項的各款變更項目與投資時點;投信事業應定期申報被投資外國和大陸地區的財報與每月業務相關資訊。證期局指出,新增與修訂相關法規條文預計12月17日刊登公報後就生效。

以投信在大陸地區投資狀況來看,目前在大陸有投資大陸證券投資管理公司的有永豐投信、元大、國泰、富邦投信,兩家轉投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包括富邦、復華投信,五家申請國外子公司擔任私墓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包括富邦、國泰、復華、富蘭克林華美、聯邦投信。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方面,主管機關也增訂投資事業收取合理費用的相關條文,明訂投信不得以不合理的費用招攬或從事業務銷售,希望避免目前投信公司給銀行、銷售機構等通路過高費用的狀況,讓整體投信基金的費用率得以公平公開,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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