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

稅務會審 2024-11-06

營業人經營實體店面已辦妥稅籍登記,但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籍登記規則已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店面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且已納入稅籍應登記事項。已完成稅籍登記營業人,有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及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詳細登載「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營業人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原本經營實體服飾店,並已辦理稅籍登記,為了拓展客源,想要新增網路銷售業務,則王小姐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該局提醒,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實體店面營業人,若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也可以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70
撰稿人:徐俊鴻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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