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營利事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注意事項

稅務會審 2025-03-22

為劃分締約雙方國家之課稅權,消除重複課稅,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有35個。營利事業取得他方締約國股利、利息、權利金及營業利潤等所得,得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享有免稅或較低稅負待遇,以消除雙重課稅;我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要件,是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8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居住者證明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受理機關:營利事業總機構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
二、需載明擬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應敘明該次欲申請適用之租稅協定。例如中華民國與日本、新加坡、印尼等之租稅協定。
三、正確填寫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之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及金額:例如取得他方締約國所得年度為西元2024年、所得類別為佣金收入、所得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等資訊。
四、居住者證明期間(不得長於一年):須涵蓋所得年度,承上例,載明為西元2024年1月1日至西元2024年12月31日。另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預先核發未來年度(例如西元2026年)的居住者證明。
五、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揭露他方締約國給付人之相關資訊,例如日本OO公司及其地址。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詳實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且有相關資料可勾稽,稅捐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可儘速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供營利事業提示予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以適用租稅協定。

該局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已提供營利事業網路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服務(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歡迎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朱珮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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