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項重要建設工程所需資金,經核准由國內銀行向國外銀行借款轉貸者,承辦銀行之利息收入,准按扣除支付國外銀行利息後之餘額課徵營業稅,惟須由重大建設計畫執行單位逐案向本部(編者註:93年7月1日起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直接申辦減徵手續。(財政部67/04/10台財稅第3231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69&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0&pageSize=10&xiList=91967,91968,91969,91970,91971,91972,91973,91974,91975,9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