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稅務會審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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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13年7月16日台關稽字第1131019574號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台關稽字第1131019574號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其他加分事項:占二分

(一)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占一分

1、組織層級不隸屬生產部門者給一分。

2、組織層級隸屬生產部門者不給分。

(二)依監管海關提供格式填報自我檢查表情形(包含年度盤存、下腳廢料及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等):占一分

1、全部均填報者給一分。

2、未全部填報者不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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