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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13年7月16日台關稽字第1131019574號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OF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revision on Paragraph 5 of "Directions of Score Distribution for Graded Customs Bonded Factories"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6th, July 2024)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台關稽字第1131019574號
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其他加分事項:占二分
(一)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占一分
1、組織層級不隸屬生產部門者給一分。
2、組織層級隸屬生產部門者不給分。
(二)依監管海關提供格式填報自我檢查表情形(包含年度盤存、下腳廢料及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等):占一分
1、全部均填報者給一分。
2、未全部填報者不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