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張先生在自己土地上以妻子名義興建房屋,房子蓋好沒多久,就收到國稅局提醒要申報繳納契稅。奇怪,配偶之間贈與財產應該免稅,為什麼要繳契稅?
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部分契稅條例並無免稅規定,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而最後卻登記為配偶所有,表示這是配偶受贈的房屋,就要繳契稅。
根據本案,張先生將自己出資的新房屋登記在張太太名下,而新房是由張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的購買及支付營造廠的資金等,也是由張先生支付,則該屋之移轉實質上是贈與行為。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如以受贈者為起造人,並順利取得使用執照者,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稅務局強調,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三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舉例來說,取得使照後,張太太於2023年6月1日把價值50萬元的房子贈與其子張小弟,需於當年度6月30日前申報契稅,卻拖到當年度8月1日才做。因此,除原契稅30,000元外,須另外加徵遲延怠報金3,000元。
李廷鈞地政士提醒民眾,房屋買賣、贈與、分割、交換、設定典權等情形,取得房屋之人,必須申報契稅並繳納後才能送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若因特殊情形需延後申報,不必重新簽約,只要調整「公契」的日期,在申報日30天內,就不會被罰。
李廷鈞補充,如果是出資替配偶興建房屋,不妨直接贈與現金給配偶,因為夫妻贈與不課贈與稅,贈與現金也沒有契稅問題,未來以配偶為起造人直接出資興建,就可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