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時,併同繼承該房地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前揭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之合計數:
一、房地及抵押未償債務餘額由同一繼承人繼承。
二、需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
三、前揭未償債務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
四、未償債務餘額大於繼承時房地現值總合。
該所指出,該釋令係整體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負擔,因繼承人繼承該房地併同繼承未償債務,倘未償債務大於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屬其因繼承該房地而產生之額外負擔,繼承人嗣後出售該房地,無論屬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計算之交易所得,前揭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新、舊制財交所得計算釋例各1則詳附件),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及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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