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死亡前兩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萬元給配偶乙君,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沒有報該筆600萬元,國稅局將該筆轉帳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台北國稅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果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雖然也是免贈與稅,但因應過戶需要,是需要辦理一下贈與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國稅局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案的贈與人於贈與後兩年內死亡,該筆贈與就涉及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因為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申請查核被繼承人財產,會查不到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