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幹大陸個人稅申報要小心 股權激勵有不同課稅規範

新聞媒體 2024-06-12

稅務法規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大陸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將於6月30日屆滿,台幹如需申請退稅或補稅金額超過人民幣400元,或存在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等情形導致少列報所得者,便須於時限內辦理年度申報。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除因轉換工作導致合併計算稅負不同而需自行補稅之情況外,台幹亦常因取得大陸股權激勵所得,而需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

劉中惠分享,依據大陸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員工取得公司股票價格低於市場價格之差,應按「工資薪金」申報個人所得稅;後續處分股票價格與取得日之差額,則按「財產轉讓所得」課稅。具體納稅時點,視公司情況各有不同。

她說明,如獲授予之股權激勵為上市公司股票,經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後,按照財稅[2016]101號文件規定,納稅時點可延長12個月。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亦已於4月17日頒布2號公告,針對大陸境內上市公司之股權激勵計劃,個人納稅期限進一步延長至36個月(適用本年1月1日起行權或2023年1月1日後行權且未繳納全部稅款之情形)。公告亦明確,如員工於以上緩繳期內離職,則需提前清繳稅款。新規定將有利雇主完善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之相關扣繳義務。

劉中惠指出,2號公告亦同步廢止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遞延課稅規定。換言之,嗣後取得境外公司(包括港澳台地區)之認股權益,將不再享受緩課;需要在行權(獲得股票)時,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她提醒,台幹於外派大陸期間取得台灣總部的認股權利,考慮實際執行工作地點後,有可能亦屬於大陸之「薪資所得」,須留意相關納稅申報義務。

標籤:個人所得稅上市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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