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向自然人或機關團體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進項憑證如何申報扣抵

稅務會審 2023-07-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自然人或機關團體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為供銷售者,其進項稅額應逐輛計算,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ⅹ5%;至進項稅額申報時點,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另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才可列報進項稅額扣抵,所謂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為中古車商,於112年1月向自然人乙君購入舊機車1輛,購入金額新臺幣(下同) 5,250元,嗣於同年6月10日以10,500元(含稅)出售,申報該車輛銷售額之當期,可申報進項稅額250元【5,250元/(1+5%)ⅹ5%】,未超過該車輛銷項稅額500元【10,500元/(1+5%)ⅹ5%】;另甲於111年3月1日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之舊乘人小汽車1輛,購入金額52,500元,並於112年6月20日以31,500元(含稅)因故認賠出售,因甲計算該輛舊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2,500元【52,500元/(1+5%)ⅹ5%】,超過該車輛銷項稅額1,500元【31,500元/(1+5%)ⅹ5%】,超過部分不得扣抵,甲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為1,500元(該車輛銷項稅額1,500元與其進項稅額2,500元取其小者);故甲於112年6月間出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金額計55,000元、得扣抵進項稅額計1,750元,應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即第36及第37欄位)申報,並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如附件所示。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應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循前揭計算方式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燕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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