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費用或損失需符合兩要件

新聞媒體 2022-04-2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5月申報所得稅,若要列報費用或損失,包括出差旅費、公司交際費、文書影印費用等,必須符合「業務所需」與取得「合法憑證」等兩大要件,否則無法認列抵稅。

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要列報當年度費用與損失,必須要與業務相關,而且也要有合法憑證,像是公司統編的收據、發票等。

另外,企業如果是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費用及損失、家庭費用、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因不屬於業務相關範疇,皆不能抵稅。

以出差旅費而言,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公司列報員工境內外的差旅費支出,必須按日記載員工逐日前往地點、拜訪對象及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文件以證明與公司營業有關。

出差住宿費用、交通費用,以旅館收據、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交通工具購票憑證等認定。

在國內出差膳雜費(吃飯、雜費等開銷),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台幣700元,其他員工為600元。

至於海外出差膳雜費則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認定,如台企員工到日本東京、越南河內、中國大陸上海等地出差,每人每日膳雜費列報上限依序為283美元、164美元、267美元。

舉例A公司申報108年度營所稅時列報總經理出差至日本、新加坡及法國等地旅費300萬元,雖提供各項憑證單據,但出差報告單僅記載行程為拓展業務,未詳細記載每天出差地點、訪洽對象及營業文件(如簽署合作備忘錄MOU)等。

國稅局認定該筆旅費與公司業務無關、需剔除補稅,要求A公司必需補繳營所稅60萬元(300萬元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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