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房市熱絡,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建商於建案興建期間,雖然主建案尚未剛工,仍可能會有工棚、樣品屋以及接待中心等臨時性建築,以上全都應設立房屋稅籍,直到臨時建築拆除後,才可以註銷稅籍、停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春節前夕曾接獲建設公司致電詢問,該建商在興建房屋過程中,為了方便建築工人休息,於工地周邊建臨時性的工棚;為了銷售方便,該公司也已經在建案周邊設立售屋接待中心,以及供客戶觀覽的樣品屋,希望瞭解以上各類建物,是否需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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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業者提到的建物多為臨時性建物,然而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的課徵,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標的,因此不論是臨時工棚、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建物狀態大多符合課稅標準,因此應為房屋稅課稅範圍。
官員表示,以上各類臨時性房屋,在未拆除之前,都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於建造完成日起算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設立房屋稅籍,及申報使用情形。
等到建案完成或銷售完畢後,上述臨時性建物通常也會因應拆除,官員指出,房屋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主動申報更新使用情形;待建物拆除後,可再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