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產工廠之間互相支援產能,委託他廠代製產品,留意雙方的貨物稅議題,北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貨物稅籍與產品登記的義務,都落在受託廠商身上,不過若委託方希望簡化金流,在合約明確規定由委託方負擔貨物稅的前提下,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成為納稅義務人。
官員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規定,針對生產水泥、飲料、玻璃片、電器、車輛、輪胎及各類油氣燃料的業者,產製廠商要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先知會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等到貨物實際出廠後,再向國稅局報繳貨物稅。
推薦
不過面對上下游急單需求,有時廠商本身產能不及備貨,可能會委託其他廠商進行生產,官員表示,在這種生產模式中,反而是受託廠商要留意貨物稅的規定,原則上只要是生產前述應稅貨物,不論是自行產銷或受託生產,都應由生產的一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官員表示,尤其針對受託生產的模式,廠商在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審。
在同業代工的情況下,官員表示,雖然稅法規定要由受託廠商報繳貨物稅,但是雙方可能會約定,要由委託方負擔貨物稅成本,對於國稅局而言,如果委託廠商本身也同樣有貨物稅籍,而且代製合約書中有載明成本分攤義務,可以直接向國稅局申請成為納稅義務人,簡化雙方資金往來的成本。
官員提醒,若約定由委託方負責繳稅,受託產製廠商仍要依法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申報出廠情形;而負責繳稅的委託方,要在出廠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向國稅局申報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