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3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以「機器設備租賃」為營業項目者,或以「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為營業項目之區外租賃公司,其進口機器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請准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乙案,關於進口稅部分,核與上開條例規定不合;至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說明:(二)關於營業稅部分:1.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機器設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並非進口,故無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問題。至其將該項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2.科學工業園區外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至其將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2/03/06台財關第82155092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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