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代理證券商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按證券業計算營業稅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4款(編者註:現行第25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並准以該公司委託證券商出具之證券買賣報告書,作為其對外交易給與他人之憑證。(財政部83/07/27台財稅第831603372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7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0&pageSize=10&xiList=91967,91968,91969,91970,91971,91972,91973,91974,91975,9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