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施行日帳列之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財政部100/03/31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01&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3&pageSize=10&xiList=91892,91893,91894,91895,91896,91897,91898,91899,91900,9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