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6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
主旨: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範疇。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辦理。二、前開衛生福利部函釋,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爰請依上開說明清查並輔導轄內醫療院所,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如於執行稽徵業務時遇有醫療勞務(業務)認定疑義,應洽衛生主管機關意見辦理。(財政部102/10/14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附件: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主旨:所詢關於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是否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可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又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三、依本部102年8月19日召開「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又醫療本身存有不確定之風險,爰更應由受過專業訓練之醫事人員本於高度管理之專門職業法規之規範執行之,始得確保民眾進行美容醫學處置之安全性。四、至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之延續,如何與瘦身美容業加以區分乙節,依本部88年3月22日衛署食字第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本規範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是以,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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