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文化部103年10月22日文版字第1033028241號函影本乙份。(財政部賦稅署103/10/22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附件: 文化部103年10月22日文版字第1033028241號函定義「雜誌」為「指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74&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42&pageSize=10&xiList=91569,91570,91571,91572,91573,91574,91575,91576,91577,9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