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兒子20萬股未上市公司股票,兒子申報父親遺產稅時,未申報這筆「視為遺產」,台北國稅局補稅罰款。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如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所列特定人,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特定人是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父親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而且是唯一股東,這家公司不是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他原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107年10月1日這位父親過世,過世當天名下剩餘股數為80萬股,兒子就這80萬股申報遺產。
台北國稅局追查這20萬股去向時發現,父親曾在106年5月20日將這20萬股贈與給兒子,因為未達贈與稅起徵點,沒有贈與稅問題,但屬死亡前兩年內對特定人的贈與,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這家公司107年10月1日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20萬股時價為200萬元(1,000萬元×20萬股/100萬股),以2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裁處漏報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