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依修正後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汽車(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換購新車,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應於6個月內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起算時點如下:
1.先報廢或出口中古車後購買新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2.先購買新車後出口中古車者:以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之次日起算。
3.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者:以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之次日。
該分局特別說明,前揭辦法修正施行後,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即符合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如完成汰舊換新之日介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8日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之申請期限為前揭辦法修正生效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自110年7月9日至111年1月9日,遇假日順延至111年1月10日),以維護民眾退稅權益。
該分局提醒,因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係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故請民眾備齊相關退稅文件後儘速交付予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影響權益。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 銷售稅課 張雅茹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