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轄內一家公司106年度虧損3,0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零。國稅局查到它漏報產險理賠74萬餘元,按17%稅率計算所漏稅額,按漏稅額處0.4倍罰鍰,被罰了5萬多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誤認為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稅捐的逃漏,就不會受到處罰,其實,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所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相關規定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被罰的這家公司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000餘萬元,北區國稅局查到它漏報取自保險公司的產物保險理賠收入74萬餘元,雖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74萬餘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12萬餘元,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罰鍰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