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於出售土地時,因不諳規定致誤列土地漲價總數額,進而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而遭調整補稅,該局特別整理下列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免納所得稅之土地,誤扣除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交易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如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係屬免納所得稅範圍,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不得扣除。
二、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土地,未逐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或計算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於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8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未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申報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0元(如表一 ),惟經逐筆計算,其第2筆之房地交易所得額50萬元,減除依土 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後之餘額為-50萬元,應 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00萬元, 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以-10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 得額,3筆新制房地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金額總計為50萬元(如表 二),故甲公司短計課稅所得額50萬元。
表一:錯誤態樣 單位:萬元
序號 | 成交 價額 |
取得 成本 |
必要 費用 |
房地交易所得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餘額 |
1 | 3,000 | 2,550 | 300 | 150 | 200 | 150 | 0 |
表二:正確計算方式 單位:萬元
序號 | 成交 價額 |
取得 成本 |
必要 費用 |
房地交易 所得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之餘額 |
1 | 1,000 | 700 | 100 | 200 | 50 | 50 | 150 |
2 | 1,000 | 850 | 100 | 50 | 100 | 50 | 0 |
3 | 1,000 | 1,000 | 100 | -100 | 50 | 0 | -100 |
合計 | 3,000 | 2,550 | 300 | 150 | 200 | 100 | 50 |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 蘇瑋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