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1138條及1140條規定各順序之繼承人或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者,其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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