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1漁獲物運搬船可否認定為遠洋漁船之核示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100噸以上「漁獲物運搬船」,雖未實際參與捕撈作業,惟係與其他漁船合組船團經營漁業,專門載運其所捕獲之漁獲物,為捕撈作業過程重要之一環,可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說明:二、至20噸以上而未滿百噸之漁獲物運搬船,如依本部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取具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比照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5/01/24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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