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和投信投顧業者近幾年針對客戶進行洗錢防制法的審查,常常招致客戶的抱怨,日前投信投顧公會修訂相關洗錢防治相關辦法,主管機關同意投信投顧公司對於風險低的客戶可以簡化相關審查措施,但強調「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
例如,法人戶是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管理的投資工具等,因風險較低,如果沒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但書情形,且並無交易人員未取具交易授權疑慮,交易授權人身分辨識及驗證得採簡化措施,可憑藉該金融機構出具資料,例如提供有權簽樣表進行辨識及驗證,不必再留存其交易授權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至於有權簽樣表包括交易授權人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或居留證號碼,且相關機構定期審查客戶風險等級時,可以不必再對既有有權交易人員身分辨識及驗證(含姓名檢核)。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2目」規定,投信投顧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時,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來源的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