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發票或記載不實及經通知而未補正或仍不實應分別處罰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營業人銷貨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先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始依本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應先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始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罰。三、至本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釋,應係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時,如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罰;其在法條適用順序上,與前項論述尚無牴觸。(財政部89/09/27台財稅第0890456653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