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明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如自動販賣機是今(111)年度始取得者,及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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