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有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稅務會審 2020-10-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從事受控交易之營業人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令釋規定,自109年度起,營業人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依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一併調整營業稅部分,應視受控交易類型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定補繳或退還營業稅者,應分別依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或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列報於繳納或退稅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相關欄位。
二、境內間交易:應於調增交易價格時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調減交易價格時按折讓處理,同時於統一發票或折讓單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並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將調整項目及金額,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列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相關欄位。
三、外銷貨物或勞務: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將調整項目及金額,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列報於營業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相關欄位。
四、購買國外勞務: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將調整金額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列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相關欄位。

        該局提醒營業人,前揭「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吳孟珊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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