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火險招攬訂三項費率檢核機制

新聞媒體 2021-12-30

由於商業火災保險保額高,為了避免各產險因搶客而削價或「過度」招攬,提高產險經營風險,主管機關近年緊盯商業火險招攬並訂費率檢核機制,日前再公布三項費率檢核機制。

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財產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非天災險費率檢核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三項:1、 應依照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公布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 公式及因子計算危險費率。其非天災保險(含附加險及附加條款) 之基本危險費率,應不得低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商業 火災保險參考危險保費(費率)之基本危險費率(巨大保額業務 適用)之 75%。

2、超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保技術調整係數之考量因子者,須於出單前由核保人員簽署具體詳實之評估報告書及檢附合理佐證資料。

3、每一保單之單一保險標的物地址範圍內之火災保險,財產保險 金額在新臺幣 150 億元以上或總保險金額達新臺幣300億元以上且有安排臨時再保險者,其簽單費率得合併自留及再保險兩 部分之保險費計算所得之平均費率作為簽單費率。其中自留費率應符合前揭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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