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勞資薪酬 2021-01-26

為了解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移工的管理、運用及相關政策之看法與移工之工作概況,作為移工管理及引進政策參據,勞動部於109年7月至8月辦理「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8,983份[事業面(包含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雇主4,951份;家庭面雇主4,032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事業面(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

()1096月事業面移工總薪資平均為28,583元,總工時平均為194.7小時

109年6月事業面移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8,583元(其中經常性薪資2萬4,146元,加班費3,967元),總薪資較108年6月減少446元,主要係加班費減少1,001元所致,經常性薪資則因基本工資調整,年增632元。總工時平均為194.7小時,年增6.9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67.9小時,加班工時為26.8小時,各增13.1小時(主因國定假日減少2日)及減6.2小時。

()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者占38.5%,其中有20.5%未足額引進附加移工

自102年3月起製造業雇主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移工配額。109年6月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者占38.5%,有申請附加移工者中,未足額引進者占20.5%,較108年6月增4.0個百分點;未足額引進之原因以「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60.2%最高,「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占30%次之,另因「疫情影響」占12.6%。

()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者占38.7%,主要為「語言溝通困難」

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者占38.7%,較108年6月增0.5個百分點,困擾原因以「語言溝通困難」占82.3%最高,另「衛生習慣不佳」、「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亦分占35.2%、32.8%。 

 

二、家庭面(外籍家庭看護工)

()109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19,918

109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1萬9,918元,較108年6月減29元,其中經常性薪資1萬7,436元,加班費2,075元,分別年減114元及增16元。雇主沒有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者占81.1%,不論雇主有無規定每日工作時間,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約10.5小時;有9成7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連續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

()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占57.3%

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合計占57.3%,較108年6月減8.3個百分點,主要受COVID-19疫情影響減少放假所致。假日都不放假原因以「外籍家庭看護工想賺取加班費」占86.6%最高,其次為「家中無替代照顧人力」占23%,「疫情影響」占18.5%居第3;惟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不放假,雇主有發給加班費占逾9成9。

()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雇主有替代方案者占74%

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有替代方案者占74%,較108年6月增2.6個百分點,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84.9%為主,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占8.8%。

政府推行補助替代照顧方案(補助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之本國替代照顧人力費用),雇主願意申請者占37.8%,願意負擔之金額以「每日500元~未滿1,200元」占67.3%居多。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以及若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等兩種情況下,對於被看護者之照顧方式採「由家人照顧」之比率分別為85.8%52.3%

家庭面雇主未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前,被看護者主要採「由家人照顧」者占85.8%最多,較108年6月增0.2個百分點;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則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最多,惟比率降為52.3%,其次為「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占24.6%,找「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14.7%居第3。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過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者占34.6%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4.6%,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82.4%最高,其次為「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4.5%,「找不到適合的本國看護(照顧服務員)」占26%居第3。

()家庭面雇主管理及運用移工有困擾者占33.2%,主要為「語言溝通困難」

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33.2%,較108年6月減2.1個百分點,困擾原因以「語言溝通困難」占71.9%最高,「愛滑手機、聊天」占47.6%次之。

  

 

勞動部109年度新增協助雇主及移工之相關措施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勞動部配合疫情指揮中心,自移工入境檢疫起採取分流處理方式,以加強移工防疫及兼顧勞雇權益。

二、另為因應疫情導致航班減少、衍生移工期滿滯臺問題,陸續推動相關措施,如雇主得申請短期聘僱、製造業雇主轉出移工名額不予管制,以及發布移工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等。

三、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並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勞動部自107年起補助衛生福利部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將失能等級列為第7級至第8級者,納入喘息服務適用範疇,109年12月再次擴大喘息服務適用範疇,新增納入第2級至第6級失能者;未來仍將配合長照政策,持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兼顧移工之生活平衡及被看護者照顧權益。

 

※相關圖表請參閱附加檔※

 

 

 

  • 業務單位: 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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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1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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