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常見以捐贈善款或物資予機關或團體,熱心社會公益之餘也要留意捐贈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列報費用,列報時應檢附之原始憑證及認定方式分別說明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捐贈現金或物資予各級政府機關,則可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至應檢附之憑證及認定方式與上述之規定相同。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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