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召開「檢討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徵收前移轉徵免土地增值稅」座談會

稅務會審 2020-06-21
財政部為研議修正土地稅法,廣徵各界意見,於今(20)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代表與會,廣泛交換意見,俾作為修法參考。

財政部表示,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土地稅法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該法相關規定;另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惟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去任務化,於107年間相關業務已辦理移撥,各省、直轄市政府於同年4月間分別函頒固定開徵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爰該規定亦應配合檢討修正。

財政部初步規劃2項修法重點,分別為「作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及「明定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希望於提出修法草案之前,先聽取外界意見,作為修法參考,本日座談會聽取與會代表意見後,該部將審慎評估,儘速提出土地稅法修正草案。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妙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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