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果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可申請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百分比計算所得額,其中國際運輸業務為10%,其餘業務則為15%。
財政部日前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三重點:
一、延長申請期限為10年:原來申請期限為「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不得超過5年,但因行政程序法規定此類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所以審查原則配合修正。
二、新增核准適用期間最長為5年:原來並無核准適用期限的限制,但在新修正審查原則增訂,核准適用期間最長將以5年為限;但合約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
三、新修正規定自112年5月29日起適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請求權時效已經超過5年、但未滿10年,將可適用新規定期限而提出申請,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因超過5年期限而被稽徵機關駁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