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4日表示,會計師代理企業需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並繳納稅款,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最晚須在8月2日以前遞交給國稅局,否則企業無法適用交際費、盈虧互抵等優惠。
官員指出,如果是採郵寄或是臨櫃遞件方式,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必須在今年8月2日前送至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等。如果是採線上遞交資料,則會計師必須在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
若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也無法享有較高交際費列報限額。
盈虧互抵為公司當年度營收有虧損情況時,虧損額度可在當年度及後續十年減除所得額,等於用過去虧損減免所得額,為企業減稅工具,若無法適用將影響企業稅負。
另外按照查核準則規定,企業也可列報交際費,一般而言以全年進貨淨額、銷貨淨額低於3千萬元(小型企業)、介於3千萬元~1.5億元之間(中型企業)、介於1.5億元~6億元之間(大型企業)、超過6億元(巨擘企業)等累進門檻計算。
不過,如果是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簽證申報者,交際費上限即可從一般上限提高到藍色申報書規範。以一般小型企業為例,進貨部分的交際費上限以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設算,銷貨部分交際費上限為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4.5。至於中型、大型、巨擘企業則按照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設算。
若小型企業適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簽證,而且在今年8月2日前完成遞件,則進銷貨交際費上限可分別提高為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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