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地方稅務局提醒,個人已確定的欠稅達100萬元以上,或是行政救濟終結前個人欠稅達150萬元以上,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話,可能會被限制出境,提醒納稅人要留意。
桃園市近期就有一名納稅人欠繳地方稅2,000多萬元,經桃園地方稅務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他向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後並按時繳稅多年,近日因疫情解封,有頻繁出國探親計畫,擔心欠稅未繳清無法出國,就將剩餘欠稅全部繳清。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已確定的欠稅,個人在100萬元以上,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稅15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可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
此外若為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稅在300萬元以上,經審酌符合規定,也可將欠稅營利事業的負責人限制出境。
稅務局表示,行政執行機關限制出境目的與稅捐機關著重保障稅收目的不同,只要欠稅人有故意不履行、逃匿、隱匿處分應供執行的財產、違背協力義務等情況,即可實施這項強制執行措施。
因此,納稅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雖金額未達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條件,如果行政執行分署認為有故意不繳欠稅或隱匿應執行財產等行為時,仍可限制義務人出境。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外,還有可能因此被限制出境,造成出入國境的困擾,得不償失。
納稅人若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了趕緊繳清全部欠稅外,也可提供相當擔保,不過擔保品價值計算有一定規定,納稅人也要留意計算方式。
可作為欠稅擔保的財產,包含黃金、外幣、上市櫃股票、公債、定存單、不動產,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