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係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嗣於113年5月出售,如該房地係其母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甲君僅須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又如其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甲君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