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辦課程收入要稅

新聞媒體 2020-12-03

公益、慈善及文教團體,原則上大部分所得可享免稅優惠,但有些例外情況,台北國稅局指出,諸如舉辦教育訓練活動、運動會等活動,並收取報名費或贊助費等,就很有可能構成銷售行為,相關收入就必須課稅。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符合行政院所訂標準的機關團體,本身及附屬組織的所得,都可以免納所得稅,但並不是所有所得都免稅,如果是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而具有對價關係的收入,其實還是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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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課稅情況有好幾種,官員表示,譬如企業基金會在疫情期間辦理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社福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因而取得補助款收入;甚至是舉辦運動賽事、活動而收取門票收入等,都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這些收入都要課徵所得稅。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舊案才發現,某協會107年度申報營所稅時,誤把舉辦課程的收入25萬元列為免稅收入,但其實該課程是有收費的,國稅局確認當時課程另有成本費用10萬元後,轉正核定課稅所得額15萬元,最後向協會補稅3萬元。

除了舉辦收費課程而被調整補稅,官員表示,該協會當年收到的捐款等收入,直到年度結束還留下20萬元左右結餘款,這部分才符合財政部所訂的免稅標準,得以留存運用,不必繳納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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