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 文章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penalty/EzVaD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