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農產品批發市場代供應人拍賣農產品之貨款免列入銷售額

最新法令 2021-06-18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代供應人拍賣農產品,如由供應人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直接交付承銷人,在作業上有所困難,應由批發市場代供應人按成交價格開立計價單交付承銷人,作為進項憑證。上項批發市場代供應人拍賣農產品之貨款,應不列入批發市場之銷售額申報。三、供應人為營業人者,依本部75年3月12日台財稅第7522035號函規定於委託拍賣之貨物交易結帳時,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農產品批發市場,但不屬批發市場之進項,其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應依規定期限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四、至農產品批發市場收取之管理費仍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財政部75/06/05台財稅第75480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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