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了取消排富規定及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以下子女外,並提高扣除金額;此外,租屋族群租金的扣除方式從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扣除上限從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大幅減輕育兒與租屋家庭稅負。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鼓勵生育,適度減輕所有扶養子女家庭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個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5萬元,第2個及以上子女扣除額加成50%為每人22萬5千元,也就是說,若家中有3名6歲以下子女,就能扣除60萬元!
另外,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租屋族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可再減除最高18萬元的租金支出,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不得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部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自有房屋,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