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扣繳義務人辦理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時,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之金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僅須於111年2月7日 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另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填列扣(免)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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