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朱光輝
隨著5月報稅季將至,企業辦理營所稅申報,有一項重要議題值得留意:呆帳損失。公司經營過程中,呆帳損失是無法避免的情況之一,尤其是當客戶無法支付欠款時,這筆債務可能會成為呆帳,稅務處理上須留意三大重點。
首先,須了解何謂呆帳損失,通常是指公司發現債務人無法償還欠款,這些欠款因此被視為無法回收損失,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若要將這些呆帳損失列入損益,須滿足一定條件,且須按具體發生原因認列,所需證明文件、認列年度都有所不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兩種主要情境可認列呆帳損失,第一種,債務人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債務,進而進入重整、破產、逃匿、和解等法律程序,導致公司無法收回欠款,依稅法規定,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認列呆帳損失。
第二種,公司對債務人債權已超過兩年,且公司已採取催收措施,但仍無法收回債務,這時該筆債權被認定為呆帳,並且可以依法進行損失的認列。
其次,根據不同呆帳損失原因,公司須準備相應合法證明文件,像是債務人逃匿或倒閉,須提供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作為證明;債務人進行和解的情況,公司則須準備法院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者商會、工會和解筆錄。
若遇到公司破產宣告或重整,則須提供法院破產裁定書或重整裁定書;國外清算程序,則需有清算完結證明文件,且須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證明。
若債權超過兩年仍無法收回,公司則須提供郵政事業送達存證函,因為拒收或債務人已故而退回的證明函,或者法院訴追證明,都可作為合法憑證。
第三,須注意呆帳損失認列年度,根據稅法規定,認列呆帳損失年度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債務人宣告破產或進行重整,公司應根據法院出具裁定書年份認列呆帳損失,例如,A公司在X1年度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在當年出具裁定書,表示該公司已正式宣告破產,據稅法規定,A公司應在X1年度認列呆帳損失,而不是等到破產程序完成的X3年。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B公司是依照國外法令進行清算,並且在X1年度開始清算,完成清算則是在X3年度,而駐外使館的認證則是在X4年度完成,B公司應在X3年度認列呆帳損失,而不是等到駐外使館認證的X4年。
值得注意的是,國外法律程序可能比國內更為冗長,最快可能也需二到三年才能完成,慢者可能需時五到六年,意味著如果公司遇到這樣的情況,必須提前與律師討論,確定呆帳損失類型,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錯過正確認列年度。
公司在處理呆帳損失時,須根據損失具體原因來準備相應證明文件,且確保在正確年度認列損失,不同情況對應不同證明文件,認列年度也應依法律規定。
若涉及國外客戶,法律程序更為複雜,企業在處理這類呆帳時更應謹慎,避免因證明文件不足或認列年度錯誤而導致須補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朱光輝口述,記者胡順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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